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3号)
来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
发布时间:2024-11-20
按照抽检监测(省级本级)2024年辽宁省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省局本级)的有关要求,在2024年8月27日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过程中发现我市 1 家食品经营企业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4年8月27日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过程中发现,葫芦岛大鑫弘发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富士苹果(购进日期:2024-08-27)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葫芦岛大鑫弘发食品有限公司对不合格产品进货、销售等原因进行了排查和整改并发布了召回公告。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特此通告。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