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市监处罚〔2024〕30号
当事人:绥中县泰禹顺畜牧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MA10Y6X6X5;住所: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迎凤;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其他5户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企业名单附后。
绥中县泰禹顺畜牧养殖场等7户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登记时留的电话号码进行联系和实地核查,始终联系不上。2024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绥中县税务局向我局出具了上述企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零申报、无缴税记录的证明。
经查明,绥中县泰禹顺畜牧养殖场等7户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登记时留的电话号码进行联系和实地核查,始终联系不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绥中县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绥中县泰禹顺畜牧养殖场等7户企业在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事实成立。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在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发布了《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对绥中县泰禹顺畜牧养殖场等7户企业进行了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绥中县王宝镇凤珍煤炭经销处在公告期间主动补齐年报并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录,恢复正常经营。公告期满后绥中县泰禹顺畜牧养殖场等6户企业未恢复营业,也未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证明当事人在我局登记注册。
2.市场主体综合查询年报信息,证明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
3.2024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绥中县税务局提供的企业零申报、无缴税记录的证明及名单,证明其未缴税情况,未开展经营活动。
4.现场笔录若干及辖区分局核查情况说明,证明未发现有该企业或无人办公,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7月26日在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发布了《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向绥中县泰禹顺畜牧养殖场等7户企业送达了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绥中县王宝镇凤珍煤炭经销处在公告期间主动补齐年报并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录,恢复正常经营。其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绥中县泰禹顺畜牧养殖场等6户企业的行为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绥中县泰禹顺畜牧养殖场等6户企业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案,鉴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适当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该6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属于复议前置情形的,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依法组织清算,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应依法向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科申请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