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葫芦岛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的函
来源: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7-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根据《关于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商改发〔2022〕5号)精神,经有关单位的确认意见,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1年8月4日公布的《葫芦岛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涉及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葫芦岛银保监分局等12个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相关内容,现将《葫芦岛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予以公布。
一、为方便多渠道了解相关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葫芦岛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葫芦岛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中标注的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审批部门和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注:中介行业主管部门标注为**部门的,市、县监管部门要承担各自监管职责)。
三、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市、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关于公布葫芦岛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版)的函》(葫市监函字﹝202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