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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D7街XX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典型案例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发布时间:2026-01-19
  一、处罚结果

202559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兴城市D7XX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2、没收全部侵权商品;3、罚款4805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事实

2025311日,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兴城市D7XX涉嫌销售侵犯“始祖鸟”等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和运动鞋,当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89件在显著位置印有“始祖鸟”“迪桑特”“可隆”“斐乐”“萨洛蒙”等商标标识图案的服装和11双运动鞋,当事人涉嫌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从某地服装批发市场购进94件在显著位置印有“始祖鸟”“迪桑特”“可隆”“斐乐”“萨洛蒙”等商标标识图案的服装和11双运动鞋。上述服装中上衣售价为每件45元,裤子售价为每条25元,运动鞋售价为每双80元。当事人已售出5件上衣,其余未售出。

三、处罚定性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为案件调查提供了帮助,经综合裁量后,给予从轻处罚。

四、点评及典型意义

在该案件的办理中有力保护了权利企业的品牌价值与创新投入,维护其市场竞争优势,同时警示所有经营者必须守法,尊重知识产权,否则将面临严厉法律制裁。同时打击侵权行为能有效净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促进服装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也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财产安全,避免其遭受质量欺诈,提升公众的品牌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助于形成抵制假冒商品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郭爽】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