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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区奥佳时尚购物广场XX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典型案例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发布时间:2026-01-19
  一、处罚结果

2025116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连山区奥佳时尚购物广场XX店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没收违法商品63个;3、罚款3320元。合计罚没款344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事实

20241118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葫芦岛市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当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举报相关商品在售,经营者不能提供该品牌授权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某地批发市场外面流动摊贩处购进该批包类产品,总共66个(小包32个,大包34个),20/个,进价合计1320元,现金支付。销售价为小包40/个,大包60/个,已销售3个小包,剩下63个被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MCM”产品品牌商标持有人鉴定,确定涉案商品为假冒该公司商标的产品。

三、处罚定性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为案件调查提供了帮助,经综合裁量后,给予从轻处罚。

四、点评及典型意义

在该案件的办理中严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创新投入,严厉打击“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遏制通过侵权假冒实施“内卷式”竞争,阻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财产安全,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对于守护公众安全具有突出意义,也为企业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同时,在案件处理上综合考虑违法情节与当事人悔改表现,体现“过罚相当”与“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郭爽】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