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葫芦岛欣扬建材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葫市监处罚〔2025〕106号)公告
葫 芦 岛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葫市监处罚〔2025〕106号
当事人:葫芦岛欣扬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MAD6CNDE1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辉俊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场所: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接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书》(葫检行公建[2025]2号),主要内容为:葫芦岛欣扬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扬建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11402MAD6CNDE1D,住所: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辉俊。其在无实际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情况下,采取欺诈手段提交不存在真实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并且公司成立后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给上游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且营业执照仍在上游犯罪分子手中未办理注销登记,存在被继续用于犯罪活动的风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我局提出检察建议如下: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欣扬建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2025年4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与当事人李辉俊电话沟通,电话号码均提示为空号,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25年4月30日,我局分别向当事人李辉俊的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邮寄了协助调查函,请求帮助寻找当事人。同日,也向李辉俊的有效地址邮寄了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至今,在收到李辉俊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公安机关电话回复提供的联系信息中,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李辉俊。
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已查清的事实,李辉俊于2023年11月中旬,通过“飞机”APP与上线人员(姓名不详,未到案)取得联系,上线人员承诺帮助李辉俊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但需将营业执照及对公共账户借给上线人员使用一段时间。同年12月,李辉俊利用欣扬建材营业执照开设了银行对公账户,之后李辉俊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邮寄给上线人员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李辉俊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现查明,李辉俊名下葫芦岛欣扬建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案发期间银行流水合计人民币675646.84元,涉案6名被害人,涉案金额:458900元。李辉俊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注册企业,其目的不是为了开展经营行为,且并未产生实际经营,他注册成立的葫芦岛欣扬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仍在上游犯罪分子手中未被扣押且未办理注销登记,存在继续被用于犯罪活动的风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询截图及法定代表人李辉俊身份证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李辉俊身份的事实;
2.《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书》(葫检行公建〔2025〕2号)复印件1份,证明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已查清的事实及建议;
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葫连检行公建〔2024〕13号)复印件1份,证明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已查清的事实及建议;
4.询问通知书2份、协助调查函2份、邮寄快递单4份,证明已依法履行程序,联系当事人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以上证据材料由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查证属实,均由当事人、办案人员签字确认无异议。
2025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葫市监罚告﹝2025﹞97号《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