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市监处罚〔2024〕100号
当事人:葫芦岛市安安快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MA11F8HL3U;住所: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泽;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其他60户涉嫌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名单附后。
葫芦岛市安安快运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登记时留的电话号码进行联系,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始终联系不上。
经查明,葫芦岛市安安快运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登记时留的电话号码进行联系,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始终联系不上。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在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发布了《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葫芦岛市安安快运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进行了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证明当事人在我局登记注册。
2.市场主体综合查询年报信息,证明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
3.现场笔录若干及辖区分局核查情况说明,证明未发现有该企业或无人办公,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0月12日在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发布了《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葫芦岛市安安快运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送达了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之规定。葫芦岛市安安快运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的行为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葫芦岛市安安快运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适当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该61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属于复议前置情形的,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依法组织清算,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应依法向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科申请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