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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腾达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来源: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4-08-19

2024年6月11日,我局接到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和不合格检验报告。兴城市腾达电动车行销售的型号为TDT6040Z,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0日的台铃电动自行车,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该型号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调充电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要求。经调查,该款电动自行车一共购进4辆,售出3辆 ,剩余1辆是抽样备样产品。每辆车进货价为1400元,售价为1500元 ,每辆车获利100元 ,货值金额共计 6000元 ,共获利300元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6000元;3.没收电动自行车一台。

 

【责任编辑:耿永坤】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