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绥市监罚告〔2024〕29号
来源: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7-26
绥中九华鼎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40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 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绥中九华鼎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40户企业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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