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 葫知裁字〔2024〕001号
持有人:河北瀛洲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媛媛
当事人:连山区锦郊街道顺鑫挂车汽配商店
法定代表人:杨海良
案由:“润滑油桶(防伪)”(专利号:201930256720.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2023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连山区锦郊街道顺鑫挂车汽配商店(杨海良)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发动机润滑油,我局委托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商标侵权鉴定,判定意见为侵权成立,根据知识产权附着商品原则侵权商品油桶涉嫌侵犯专利号:201930256720.8外观设计专利。本局于2024年1月8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指定3名执法人员处理本专利侵权纠纷。现本案已审结。
调查中发现:
持有人于2019年5月23日就“润滑油桶(防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于2020年4月3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201930256720.8),该专利至今有效。当事人未经持有人许可,实施了销售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葫芦岛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应连带责任。
调查中核实的证据有:
1.持有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持有人的主体资格;
2.《中国专利公布公告》(专利号:201930256720.8)、《专利信息详情页》、复印件,证明请求人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及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性、稳定性、保护范围等;
经审理查明:
1.持有人享有的名为“润滑油桶(防伪)”(专利号:201930256720.8)外观设计专利,目前的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维持”。涉案专利在授权后未发生导致保护范围变化的法律事由,因此本案以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CN 305677050 S),确认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涉案专利有3点技术特征:一是用途用于盛放润滑油的包装桶,二是设计要点在于各视图形状,三是除权利要求书说明以外,整体比对在于组合状态立体图。
3.涉案侵权产品技术特征:
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均为润滑油桶(防伪),属于相同种类产品。涉案侵权产品拆分为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整体比对参照组合状态立体图。分别对应涉案专利1、2、3技术特征。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信息详情页、涉案产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在案佐证。
本局认为: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持有人享有的“润滑油桶(防伪)”(专利号:201930256720.8)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且现有证据材料未发现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丧失专利性,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专利与涉案侵权产品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用于分析比对。比较涉案专利与涉案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润滑油桶(防伪)。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盛放润滑油的包装桶。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组合状态立体图。涉案专利与涉案侵权产品比对,都是盛放润滑油的包装桶,用途一致。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分别比对,形状相同。与立体图等各视图比较,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差异,易使普通消费者将二者混淆。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其整体形状、外观相同,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为相同设计,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依据现有证据和材料以及现场取证、笔录,以及询问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落入请求人享有的“润滑油桶(防伪)”(专利号:201930256720.8)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章第六十五条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 王冬云
审 理 员: 李羽佳
审 理 员: 张家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