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出台《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二、制定依据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执法队伍、窗口单位、市场监管所行风建设巩固提升三年行动的相关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规范》。
三、主要内容
《规范》正文共八章、四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作风纪律规范、仪容举止规范、执法证件装备规范、执法用语规范、案件办理规范、执法监督规范、附则等内容。
1. 总则部分。包括十条内容,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
2. 作风纪律规范部分。包括两条内容,要求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八个严禁”、严格落实“十个不得”。
3. 仪容举止规范部分。包括四条内容,主要对执法人员仪容仪表、着装、举止等方面提出要求。
4. 执法证件装备规范部分。包括四条内容,主要对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及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提出要求。
5. 执法用语规范部分。包括两条内容,主要对执法人员执法用语规范使用提出要求。
6. 案件办理规范部分。包括十六条内容,主要对案件查办流程、听证与强制措施规范、特殊情形处置等方面提出要求。
7. 执法监督规范部分。包括四条内容,明确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积极配合监督工作,落实执法监督决定。
8. 附则部分。包括三条内容,明确了规范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