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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正负面措施清单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6-01-14

一、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清单

1.实行行政检查计划管理。

每年1市局政策法规科组织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拟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汇总报送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确因合理事由需要调整年度检查计划的,由各部门在实施前10个工作日以上提出申请,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实施前调整检查计划,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国家和省、市、县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不纳入计划管理。

2.动态清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每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动态清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3.严控专项检查。

部署专项检查必须合法必要,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等,同时也要制定专项检查计划。计划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报同级司法部门备案、公布等程序方可实施。执行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无需报批备案。

4.控制检查频次上限。

原则上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开展的行政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查办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控制在合理频次之内,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5.规范检查结果处理应用。

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及时告知通过平台公示检查结果的,应当在检查时告知被检查人查询途径。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般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6.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根据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要求,积极发起部门联合抽查,主动与其他单位沟通,强化部门协同,推动部门联合常态化,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7.探索“分级式”行政检查。

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不同行业领域的检查对象进行差异化分类监管实施精准行政检查,低风险企业实行“无事不扰”,高风险企业实施精准靶向监管

8.优先采取非现场行政检查。

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数据采集分析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原则上不入企现场检查,但应当制作记录

9.将服务融入行政检查。

征集企业需求,将企业经营合规指导、惠企政策宣传等涉企服务与行政检查一并开展,积极推行“两书同达”(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

10.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备案。

年度检查计划内的检查在每年12月底前、其他检查在检查或专项结束后30日内,向同级司法部门备案。

11.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监督。

综合运用案件审核、法制审核、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常态化监督。加强同企业的联系,收集企业对行政执法的评价,持续提升涉企执法满意度。

 

 

二、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

1.严禁无权越权开展行政检查。

除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开展行政检查。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不得被赋予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2.严禁非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

辅助人员、临时工等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不得开展行政检查不得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

3.严禁清单之外开展行政检查。

列入行政执法事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内的行政检查,或应纳入本年度检查计划而未纳入的行政检查原则上不得开展。

4.严禁“未批先检”。

实施现场检查前,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在检查启动后15日内补办批准手续。

5.严禁违规异地检查。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要严格遵守关于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的工作要求。

6.严禁变相开展行政检查。

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调研、指导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7.严禁趋利执法。

不得借行政检查之名吃拿卡要,不得基于个人或部门利益选择性检查或随意调整检查标准。

8.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不得随意要求企业高管陪同检查或要求企业停工检查进入生产区域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不得破坏生产环境。

9.严禁“以罚代管”。

不得只处罚不指导改正,不得违法实施查封、扣押。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张明玉】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