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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关于建立健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机制的提案》第20230038号的答复

来源: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7-03

张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机制的提案建议》已收悉,现会同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度重视过期药品问题,开展过期药品回收专项行动

2019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禁止企业生产、销售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情形,均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也对过期药品处理明确了企业的具体责任,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均有完善的程序和记录规定。我局高度重视药品监管工作,持续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是否存在销售、使用过期药品行为。从检查情况看,绝大部分企业能够按照有关法规和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正确规范地处理、销毁过期失效药品,保证过期药品不流入社会和污染环境。

二、关于按照相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过期药品进行分类处置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协办意见(葫环函202331号):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1项规定,家庭过期药品属于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家庭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 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费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属于生活垃圾。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曾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60号建议(关于建立废弃药品销毁渠道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答复: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只要其未作分类收集,就不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可按普通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通俗讲就是,日常家庭废弃药品自行丢弃的,属于普通生活垃圾;但进行分类收集后,就属于危险废物,对其焚烧填埋等需符合危险废物处置规定。家庭废弃药品中相当大的部分是中药,其本身是大自然天然产物,回归大自然也不至造成环境危害。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实践也表明,随生活垃圾分散丢弃的家庭废弃药品,会因生活垃圾的污损而失去非法利用的价值,使非法回收者失去兴趣。因此,家庭将废弃药品混在生活垃圾中一同抛弃,随生活垃圾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是目前处理家庭废弃药品最好的途径。

三、关于规范处方,以医促药,严禁大处方,避免医疗机构开具大规模、超剂量药物

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协办意见:一是规范处方管理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落实处方管理(含长期处方)、处方审核、处方点评等各项制度,严禁超常规、超适应症开具处方,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二是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召开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和合理用药培训会议,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与抗微生物药物规范化管理的认识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关于加强政策引导 ,注重多角度宣传

为了增强居民家庭过期药品处理意识,我局注重加大科普宣传力度。近年来,在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中,制作假劣药品展板,展示我市药品监管的工作成果;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一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典型案例,保持药品监管的高压势态;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培训指导,对合理使用药品、过期药品危害、正确处置过期药品等相关知识进行科普宣传,积极倡导和传播合理用药理念,减少家庭囤积药品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严格依法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销售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合理用药意识。

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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