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人大六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小摊贩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第025号建议的答复
肖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摊贩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食品摊贩(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或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登记备案制度。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早市、夜市、农村集贸市场内的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工作相对滞后,部分摊贩未能登记备案,造成主体资格缺失,未能纳入监管范围。为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促进食品摊贩健康发展,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葫芦岛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葫芦岛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摊贩管理的通知》(葫食安委发〔2020〕3号)对食品摊贩监管工作进一步进行明确。
一、整体工作情况
(一)明确政府职责和部门分工
1、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合理划定农村集贸市场、城区划定区域(含早、夜市)等临时或便民市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间段,明确农村集贸市场、城区划定区域(含早、夜市)等临时或便民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市场开办方),并适时更新经批准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区域名单向社会公布;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辽宁省省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软件开展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并保存相关信息,建立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档案并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到共享;
3、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沟通联络,做好《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发放与日常检查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取缔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
(二)明确市场开办方主体责任
农村集贸市场、城区划定区域(含早、夜市)等临时或便民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落实主办责任,加强对入场食品摊贩的管理,查验登记备案证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依法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管工作职责,对农村集贸市场、城区划定区域(含早、夜市)等临时或便民市场的食品摊贩实行“五制”管理,即:标牌公示制、实名登记备案制、随机抽检制、档案信息管理制和进货查验记录制。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食品摊贩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督促食品摊贩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亮卡经营,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劣质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及“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对拒不接受备案登记管理或无法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食品摊贩依法予以取缔。
(四)加强领导强化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将食品摊贩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工作考核评价之中,及时跟踪掌控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推动工作深入持久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及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地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总体评价。
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分析的问题一样,目前各级政府及各监管部门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食品摊贩管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城区依然存在大量的无证照食品摊贩,他们流动性强,管理困难;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包装物)质量良莠不齐,卫生设施简陋,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二是政府管理实行“一刀切”,即食品摊贩在政府划定区域内经营,区域外禁止,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但现实中有很多情况超出了政策制定时的考虑范围,比如校园周边都不是政府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一些无证照食品摊贩利用各高中学校晚自习放学在22时以后经营。三是后续反馈缺“回音壁”。在监管过程中,“后发力不足”这一问题尤为明显。执法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摊贩有关问题时,常因其高流动性特征致使事实主体难以追踪,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进一步挫伤群众投诉举报的积极性。
对此,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已经着手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严监管。一是完善法规,加强针对性管理。出台专门针对食品摊贩的管理规范,对于流动摊贩的设置地点、经营时间、摊位模式等进行人性化规制,确保监管范围内的食品流动摊贩符合食品经营活动标准。同时对经营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对于加工工艺较为复杂、经营规模较大的摊贩,引导其入室经营。二是划块赋号,定点经营。进行大摸排并实行建档管理,将摊主身份、联系方式、经营品种及位置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实现档案记录与经营地点的统一,同步探索城市治理与方便群众并行的街头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模式。三是严抓严打,强化即时性处罚。依托智慧监管手段,将人工监管与信息化监管相配合、常规监管与风险抽检相结合,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于现场可固定完整证据链的违法行为,要加强即时性处罚手段运用,减少后续食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