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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人大六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对猪、牛、羊等肉类食品质量的监管力度的建议》第02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1-08-19

王美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猪、牛、羊等肉类食品质量的监管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对加工、出售、贮藏、运输、乱抛弃病死动物行为一直是各级政府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

(一)养殖环节情况。2012以来,持续开展了以打击违法违规处置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动物产品为重点的“蓝盾行动”。通过落实源头监管,开展随意抛弃病死动物排查和重点时段集中整治,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及时查堵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督执法风险点、问题点,在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全环节、全链条、全方位打击非法处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建立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全程监督执法的长效机制,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建立健全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全市共建有公益性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四个。其中市本级一个,兴城、绥中、建昌各一个,完全能够满足全市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需要。

(二)市场销售环节情况。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肉及肉制品排查整治行动。以生鲜、冷冻猪肉、牛肉、羊肉、鸡鸭肉等畜禽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为重点品种,以各类经营生鲜、冷冻肉品及水产品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专业冷冻冷藏库房、超市、便利店、食杂店以及肉类和水产品使用量大的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者为重点,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全面排查隐患。一是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对入场食品经营者履行管理义务,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核对入市畜禽类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标识内容与实际数量、来源等情况,无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一律不得入场销售。二是加大对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等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记录相关要求,采购食品依法索要相关凭证,不采购、贮存、销售无溯源凭证、来源不明、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特别是进口产品要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三是加大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特别是学校(含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重点单位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海鲜、猪牛羊肉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来源可追溯,坚决禁止在餐饮环节购买和使用来源不明的肉类、水产品以及其他食品原料。四是加大对冷冻冷藏库房等贮存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其是否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等情况进行检查。五是强化食品抽查检验。对重点业态、高风险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有针对性地组织抽检,加大监督抽检覆盖面和抽样数量,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今后工作安排

(一)深入推进“源头监督执法”

1.加强重点对象监督执法。一要加强对养殖密集区、专业养殖村(屯)以及辖区内发生过疫病扑杀的饲养场(户)的监督执法力度;二要重点加强养殖数量较大的养殖场、屠宰数量较大的屠宰场的监督执法力度;三要督促养殖场(户)、屠宰厂(点)落实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做到“四不一处理”。

2.加强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监督执法。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的监督,保证无害化处理程序科学、制度完善、设备运转正常,处理记录规范。

(二)保证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督执法工作常态化。

在日常监督执法时,要依法对辖区内公路、河床、涵洞、林地、沟壑等易发生随意抛弃病死动物的地点进行排查,并把排查工作常态化,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县、乡政府、街道)、及时处置,同时立案调查处理。加强对辖区内查处过的加工病死动物黑窝点、废弃屠宰厂和养殖场进行回访巡查;加强对偏远屠宰点监督力度,特别是增加其停产期间的突击检查频次;加强运输、贮藏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特别是狐狸等皮毛动物饲养场点非法收集、收购、使用病死动物及其病害产品的监督执法力度。消除发生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安全隐患。

(三)加大生产销售环节监管。

加大对肉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农贸市场、超市和肉食店进行巡查、检查力度,认真查看畜禽肉经营户的进货来源,严格杜绝病死猪肉和发生变质的来源不明的猪肉流入市场,并检查现场售卖的猪肉有无“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督促畜禽肉经营户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严禁采购死亡畜禽肉及制品。

(四)加大联合打击力度。

对于在监督中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案件,要认真对待、严格查处、严厉打击;针对违法行为更加隐蔽和团伙化作案趋势,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全链条打击;加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做好行刑衔接,严禁出现以罚代刑、该移送不移送等行为。

(五)大力宣传病死动物政策法规。

将监督执法与宣传工作相结合,以新《动物防疫法》宣贯为契机,采取悬挂宣传标语、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宣传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存在的疫病风险和法律责任,引导管理相对人正确处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责任编辑:耿永坤】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