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电梯维保单位:
根据省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质监发〔2018〕9号)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推进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对象
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单位,以及电梯维保单位在葫芦岛市设立的维保办事处(以下统称“电梯维保单位”)。
二、信用评价内容
以维保质量状况为信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电梯维保单位维保工作质量监督抽查、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电梯故障率、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人均维保电梯数量、管理制度及考核记录、维保服务质量、应急救援等,采取量化扣分制。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管理、量化考核、分类监管、公平公正的原则。信用评价工作不向电梯维保单位收取费用。
信用评价结果共分四级,由高到低依次为A、B、C、D,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
量化考核总分为100分,按照《葫芦岛市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计分表》(见附件)内容进行考核,量化考核分数为90分以上(含90分)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量化考核分数为70-90分(含70分)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量化考核分数为50-70分(含50分)的,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量化考核分数为50分以下的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
三、信用评价工作要求
1、各维保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积极配合评审组的各项工作,考核中发现问题将通报被考核单位,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对维保单位进行处罚。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市局将对其约谈,无法达到维保要求的不得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保工作。
2、市局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诚信档案,每年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3、维保单位如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局在收到申请后组织调查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复核结论通报当事人并作为最终结论,信用评价结果出现变动应及时修改。公示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认可事实。
四、时间安排
9月1日-11月20日完成葫芦岛市全部电梯维保单位(含外埠)的信用评价工作。12月1日前将结果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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